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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情况通报

 

2015814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为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对各产煤地区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各地区对未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要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隐患不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的,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长期停产停建矿井,要逐矿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按照复工复产程序,全面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经验收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二)根据煤矿分类排队情况,实施分类分级和重点监管监察。各地区要运用好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成果,根据各自煤矿分类排队的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强化分类分级和重点监管。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督促其继续保持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能够有效治理消除隐患的煤矿,要督促尽快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手续不全建设的,要坚决停下来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没有能力整改的煤矿,要研究制定退出措施。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有冲击地压危险等灾害严重的矿井,要采取减矿、减面、减产、减人的“四减”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退出机制。据统计,当前全国共有4947处停产停建矿井,占矿井总数的48%,其中停产停建1年以上的有3346处。各地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标准、行政等手段,不断建立健全煤矿淘汰退出机制,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对无技术、无人才、无资金、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煤矿,特别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小煤矿,要有计划地予以淘汰;对长期停产停建,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煤矿,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对资源枯竭的衰老矿井,鼓励其退出转产并妥善解决退出后的遗留问题。

 

(四)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提炼此次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自查、自报、自改,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重大隐患登记备案、挂牌督办、举报奖励、整改治理、监督检查等制度,落实地方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