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7月19日,田乃军为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保险险种,保险期限自2004年7月19日零时起至2005年7月18日二十四时止。
2004年10月25日,刘某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徐某某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徐某某将田乃军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田乃军赔偿徐某某共计89349.14元。田乃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6月20日,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8日,田乃军经朝阳法院执行,向徐某某赔偿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乃军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给付田乃军保险金50000元,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答辩称,田乃军于2004年7月19日投保,并且田乃军经朝阳法院和二中院判决对第三者承担责任并于2006年已发生效力,现田乃军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田乃军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田乃军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乃军给付保险金四万元。驳回原告田乃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田乃军如果要获得保险金,前提是其向第三人徐某某赔偿。即,田乃军只有在向徐某某赔偿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鉴于保险法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从田乃军向徐某某赔偿之日起起算。田乃军于2011年6月8日经朝阳法院执行,向徐某某赔偿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乃军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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