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在负责开发建设动植物园和儿童乐园项目的过程中,擅自占用2万平方米左右的林地。涉案项目尚有2500平方米山体土壤裸露宕口地块,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开采山石遗留状态,景区管委会未在该地块进行任何建设。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区管委会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用途并赔偿损失,立即将项目区域内裸露的部分土地进行复绿固土。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景区管委会未经审批占用17477平方米林地是事实,但动植物园项目系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部分,后期景区管委会又恢复和新增了一定数量的林地,未造成显著损害。本案审理中,景区管委会已缴纳了植被恢复费114万余元,应当视为已经弥补了生态损害。景区管委会擅自改变3677平方米林地用途,应当恢复原状。鉴于该地块建设已经被纳入立项规划范围,且建设项目中的观光电梯具有逃生、急救通道的功能,涉及到较大公共利益,不宜恢复原状。在审理中,景区管委会提出了异地补植方案,得到了主管单位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认可,并经咨询相关专业机构确定了杨湾异地补植恢复生态的方案。景区管委会等单位作为宕口裸露地块的使用人,有义务对该地块的状况进行持续整治,消除水土进一步流失的危险。在案件审理中,景区管委会自愿提出的复绿方案具有可行性,法院予以确认与准许。一审法院于2012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景区管委会一个月内完成17477平方米林地改变用途的申报程序,将异地补植费用人民币79.44万元汇至指定账户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杨湾地块4500平方米的异地补植,景区管委会及其他地块使用人六个月内完成2500平方米宕口地块复绿固土工作。
(三)典型意义
建设单位景区管委会在建设工程中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理应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工程所占用土地已经纳入立项规划范围,且工程对于整个项目具有重要作用,涉及公共利益,直接恢复原状不具可行性。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经咨询专业机构意见,采纳了异地补植的方案进行生态恢复,探索了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避免了社会财富的浪费,又在整个区域范围内恢复了生态容量的水平,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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