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煤矿建设领域宏观调控,引导煤炭供需逐步恢复平衡,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就从严控制新建煤矿项目的有关事项发布通知,内容如下:
一、严格新建煤矿项目核准审查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查新建煤矿项目核准要件,将项目布局是否合理作为当前煤矿建设领域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及东北地区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重点围绕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严格依照规划新建煤矿项目。不符合上述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不得通过核准审查。煤炭企业要主动暂停不符合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煤炭企业的指导,对不符合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不予核准或出具核准初审意见。
二、有序推进已核准煤矿项目建设
已核准煤矿项目,在依法办理项目开工所需各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煤炭企业要结合市场供需形势变化,评估已核准煤矿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预期,审慎合理安排建设工期。支持资源条件差、缺乏竞争力的煤矿暂缓开工,已经开工的在一定期限内停建、缓建。煤炭企业因暂缓开工提出的煤矿项目核准文件延期申请,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及时予以办理。
三、妥善处理违规在建煤矿项目
各产煤地区要加强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煤矿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停工措施,严防私自复工复产。在落实好停产停工措施的前提下,将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原则,逐步化解违规在建规模矛盾。对已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含已经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项目,根据所在省(区)或所在企业集团主动压减产能情况、配套煤电煤化工项目建设情况,有序补办核准手续。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项目,“十二五”期间不予补办核准手续。
四、持续改进对煤炭企业的服务
各产煤地区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阳光审批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定发布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规则、办事指南,明确审批范围、内容、条件、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实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优化淘汰落后煤矿、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核减煤矿产能等方面的工作程序,为煤炭企业压减产能提供便利。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煤矿正常退出机制,为煤炭企业“有进有出”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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